(2017)宁0502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水森与中卫市永康镇达茂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森,中卫市永康镇达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925号原告:张水森,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发忠,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卫市永康镇达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海占福,系该村主任。原告张水森与被告中卫市永康镇达茂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次月7日,原告张水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水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张水森负担。审判员 杨奎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永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