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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圆洁与韩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圆洁,韩晓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598号原告:徐圆洁,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权、王燕妮,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晓燕,汉族。原告徐圆洁与被告韩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圆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