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庞世凯与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世凯,王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1977号原告:庞世凯,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白河县。被告:王帅,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原告庞世凯与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庞世凯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王帅偿还原告借款1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日,被告以承包渭南市国家税务局家属院锅炉安装工程为由,从原告借款12万元,并向原告出借条一份。2017年4月16日,被告又以其母亲住院为由再次从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庞世凯提供的被告王帅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本院均无法通知其前来应诉,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能够向其送达的准确地址,故原告庞世凯对被告王帅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应予以受理,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世凯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芝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严江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