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康丁卿与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丁卿,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康丁卿,男,汉族,1957年5月20日出生,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丁卿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郭家冲煤业集团永兴煤业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利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晏亦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