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亚利与刘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亚利,刘艳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5173号原告:崔亚利,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刘艳丽,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崔亚利与被告刘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崔亚利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亚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亚利承担。审判员 周小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