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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生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刑更1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生云,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系西宁市城北区三其村村委书记,住西宁市。2016年2月4日因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6)青0105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生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西宁市城北区司法局于2017年8月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钟生云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宁市城北区司法局建议撤销被告人钟生云缓刑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为:钟生云在2017年4月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到西安市,5月份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到贵州;2017年6月3日-6月9日向司法局请假到本省德令哈市办事,在请假期间,实际并未去德令哈,私自出国到俄罗斯旅游。并以未带定位手机为由,未做到手机APP每日签到,其性质恶劣,在服刑期间,多次未请假外出,甚至私自出国,共被该局警告四次。上述事实经本院审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钟生云在缓刑执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情节严重,应依法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青0105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钟生云宣告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二、对罪犯钟生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俊峰人民陪审员  朱晓东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