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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显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显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503号原告: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586485569k。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天立壹品上城度假小镇**号楼*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雄友,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显林,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显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李显林已主动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蔺县恒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扶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