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庆伟、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庆伟,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566号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姿,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庆伟,男,25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121000077085,住所地盱眙县淮河镇镇政府大门左侧。法定代表人:蒋俊,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庆伟、江苏鑫禄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