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旺俊布业有限公司与叶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旺俊布业有限公司,叶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695号原告:湖州旺俊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棉布城**幢**号。法定代表人:邓杨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捷,湖州市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大伟,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湖州旺俊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旺俊布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旺俊布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大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湖州旺俊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史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