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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玉婷、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婷,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婷,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410号时代地产中心9楼。法定代理人:李某,华南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蓬桂,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怡钧,公司员工。上诉人黄玉婷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37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黄玉婷上诉称,本案涉及的房屋与(2017)粤0103民初2099号案相同,两案件相关联,该案目前已移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且本案涉及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中介服务三方协议》涉及三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3724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确认书(买卖)》中其与上诉人约定:“如本人与贵公司就咨询及中介服务费的支付事宜产生争议的,应向上述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涉案房屋所在地为广州市荔湾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主张本案与(2017)粤0103民初2099号案相关联,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经查,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粤0103民初2099号民事裁定,驳回黄玉婷对该案管辖权的异议,本院作出(2017)粤01民辖终1456号民事裁定,驳回黄玉婷的管辖异议的上诉,维持原判,故对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钜审判员 林幼吟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