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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慧平、临沂市玉芳货物托运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平,临沂市玉芳货物托运部,孙贤玉,孙贤梅,孙贤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078号申请人:李慧平,女,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申请人:临沂市玉芳货物托运部,住所地临沂市澳龙物流站场A2区86号。法定代表人:孙贤玉,经理。被申请人:孙贤玉,男,成年,汉族,(二号仓储)。被申请人:孙贤梅,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孙贤云,女,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慧平与被申请人临沂市玉芳货物托运部、孙贤玉、孙贤梅、孙贤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李慧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玉芳货物托运部、孙贤玉、孙贤梅、孙贤云价值31562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玉芳货物托运部、孙贤玉、孙贤梅、孙贤云价值31562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