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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明军与被执行人王晓兵、大连心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心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军,王晓兵,大连心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心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朱明军,男,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王晓兵,男,汉族,大连心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心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大连心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明军与被执行人王晓兵、大连心诚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心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华兴代理审判员  康 龙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丁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