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桢宗、胡衍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桢宗,胡衍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7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桢宗,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胜,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衍林,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上诉人吴桢宗因与被上诉人胡衍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桢宗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归还其所有的龙工牌833G型装载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被上诉人胡衍林主张该龙工牌833G型装载机的所有权人是吴剑,上诉人吴桢宗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该龙工牌833G型装载机系其与吴剑一起购买,故吴剑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未依法追加吴剑为本案的当事人以查明案件事实,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桢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 静审 判 员 黄智勇审 判 员 丁建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严丽梅书 记 员 谢冰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