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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石首市高陵镇三兴公村民委员会与李开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首市高陵镇三兴公村民委员会,李开池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1007号原告石首市高陵镇三兴公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成舫,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李开池,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石首市高陵镇三兴公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开池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石首市高陵镇三兴公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首市高陵镇三兴公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红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