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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29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喻雪珍、盛宪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雪珍,盛宪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29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喻雪珍。被执行人:盛宪有。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皖1825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盛宪有未按调解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盛宪有在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