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金玲与吴九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玲,吴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何金玲,女,1968年8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吴九梅,女,1962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何金玲与吴九梅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右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九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金玲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金玲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右民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明审判员 吴 秀 春审判员 毕力格斯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阿 如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