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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建斌与宋建军、蒋东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斌,宋建军,蒋东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502号原告:郑建斌,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宋建军,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蒋东能,女,1964上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斌诉被告宋建军、蒋东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斌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建斌负担。审 判 员 卢雪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傅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