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520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被告:徐小兰,女,生于1965年12月12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小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东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雨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