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黄卫兵与王海燕、宿松县新庄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兵,王海燕,宿松县新庄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907号原告:黄卫兵,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陶,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燕,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宿松县新庄建材厂经营者,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宿松县新庄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许岭镇白云村。经营者:王海燕,即第一被告。原告黄卫兵与被告王海燕、宿松县新庄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卫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燕、宿松县新庄建材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黄卫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王海燕、宿松县新庄建材厂返还黄卫兵信用金5万元,并支付合同到期后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诉讼费用由王海燕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海燕系砖厂厂主,原告与被告系用工承包关系。原、被告之间达成承包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工人和技术制造砖块,被告以砖块数量支付费用。原告为表现其信用能力,向被告支付保证金5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黄卫兵承包新庄建材厂信用金五万元”。但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就此未签署其他协议,且建材厂也未投入经营。事后,原告就保证金退还问题,多次找被告,但一直遭到拒绝,故起诉来院。王海燕、宿松县新庄建材厂未作答辩。黄卫兵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承包合同书、收条各1份,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宿松县新庄建材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海燕。2016年1月21日,王海燕作为甲方与乙方黄卫兵签订一份《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宿松新庄建材厂一条龙方式承包给乙方,时间一年,至农历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了双方责任,在乙方责任中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交保证金5万元给甲方。黄卫兵于2016年1月21日向王海燕支付了保证金5万元,王海燕出具了收条一张,内容为:“收条今收到黄卫兵承包新庄建材厂信用金五万元整(50000元)收到人:王海燕2016.元21号”。但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就此未签署其他协议,且建材厂也未投入经营。后黄卫兵要求王海燕偿还信用金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依据王海燕以宿松县新庄建材厂名义与黄卫兵订立的《承包合同书》,黄卫兵向王海燕交付了5万元保证金,该保证金应是履约保证金,在王海燕不能证明黄卫兵违约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黄卫兵有权要求王海燕返还。本案王海燕并未举证证明黄卫兵有违约行为,故王海燕应于合同期满返还保证金。王海燕未返还,应承担返还保证金并赔偿黄卫兵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宿松县新庄建材厂由王海燕实际经营,宿松县新庄建材厂亦应在王海燕享有的部分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对黄卫兵上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黄卫兵保证金5万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宿松县新庄建材厂在王海燕对该厂享有的部分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应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陶家香书 记 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