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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余奕与袁婷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奕,袁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余奕,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袁婷婷,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1664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婷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婷婷的银行存款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