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余奕与袁婷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奕,袁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余奕,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袁婷婷,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1664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袁婷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婷婷的银行存款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