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商风与黄剑星、何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商风,黄剑星,何丹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463号原告:王商风,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张伟清,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剑星,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何丹婷,女,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王商风诉被告黄剑星、何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商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商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商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商风负担。审 判 长 舒增源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人民陪审员 徐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江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