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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商风与黄剑星、何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商风,黄剑星,何丹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463号原告:王商风,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张伟清,浙江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剑星,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何丹婷,女,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王商风诉被告黄剑星、何丹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商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商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商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商风负担。审 判 长  舒增源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人民陪审员  徐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江 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