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友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友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441号罪犯张友星,男,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山东省郓城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违法所得的车辆,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张友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友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友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友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用审判员 周 卉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