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23姜爱华与邓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华,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姜爱华,女,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邓敏,男,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启东市,现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姜爱华与被执行人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通中民终字第0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邓敏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姜爱华67.9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67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标的为695720元及其利息,本案执行费9357元,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6日裁定对被执行人邓敏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花苑11幢305室房产拍卖,2016年8月27日买受人杨艳以最高价74万元竞得,本案申请人分配受偿436223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其他执行线索。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0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喜春审判员 刘东伟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