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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盐亭县云溪镇博创广告经营部与盐亭县惠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亭县云溪镇博创广告经营部,盐亭县惠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549号原告:盐亭县云溪镇博创广告经营部,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上段217号3-1-1号。法定代表人:张肖。被告:盐亭县惠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指南村5社。法定代表人:谢俊益。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县云溪镇博创广告经营部与被告盐亭县惠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亭县云溪镇博创广告经营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县云溪镇博创广告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亭县云溪镇博创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49元,由原告盐亭县云溪镇博创广告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