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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与谈言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桃市国土资源局,谈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4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仙桃市汉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诗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松,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执行人谈言香,女,1971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西流河镇。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1日对谈言香作出的仙土执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仙土执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谈言香于2016年5月占用仙桃市西流河镇许中村三组集体土地面积2100.57平方米兴建厂房。2016年7月21日和2016年10月26日,仙桃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向谈言香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接受调查通知书》。2016年11月15日,仙桃市国土资��局分别向谈言香发出仙土执告(2016)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仙土执听(2016)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谈言香违法占用仙桃市西流河镇许中村三组集体土地兴建厂房的行为,作出了仙土执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谈言香将非法占用的2100.57平方米土地在15日内退还给仙桃市西流河镇挖口村民委员会;2、责令谈言香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兴建的1275.12平方米厂房,恢复土地原貌;3、对谈言香非法占用2100.57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21005元罚款。并于2016年11月2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逾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仙土执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仙土执处(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密审 判 员  许立坤人民陪审员  舒雅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