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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吕伟伟与徐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伟伟,徐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吕伟伟,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徐春华,男,1961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吕伟伟与被执行人徐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徐春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吕伟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0元,由徐春华负担(吕伟伟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徐春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徐春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吕伟伟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719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合计11257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时在被执行人的多个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应由其负担的案件执行费2479元,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初始登记为2005年9月的车号为苏E×××××桑塔纳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6月12日,因未查找到该车辆,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7195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强制执行到部分银行存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施俊杰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