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蒋解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蒋解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57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蒋解革,陈建华申请执行蒋解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建华于2017-2-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462号案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