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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蒋解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蒋解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57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蒋解革,陈建华申请执行蒋解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建华于2017-2-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沅民二初字第462号案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