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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805颜震华与范国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震华,范国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805号原告:颜震华,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范国忠,男,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颜震华与被告范国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颜震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7.5元(已减半),由原告颜震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范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