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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房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房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5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房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李沧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3民初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房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青岛鸿顺兴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兴发公司)之间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涉案款项并不包含在该公司涉嫌犯罪的款项中。二、鸿顺兴发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系其股东,被上诉人对鸿顺兴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鸿顺兴发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鸿顺兴发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于2014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近3年,被上诉人仅是其股东,现无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涉案,且没有被公安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因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而免除。房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等共计3788650元。事实和理由:鸿顺兴发公司于2013年10月13日、14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鸿顺兴发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其唯一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鸿顺兴发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处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人为鸿顺兴发公司,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主张相应权利,或等刑事案件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的借款事实发生在上诉人与鸿顺兴发公司之间,现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涉案借款是否包含在该公司涉嫌的刑事案件中,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方可确定。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所做的可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主张权利,或等刑事案件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释明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虹审判员 许凌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郭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