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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执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兴彬、刘乐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彬,刘乐义,淄博市临淄鲁燕安装防腐保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014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彬,男,1978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乐义,男,1955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鲁燕安装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敬仲镇。法定代表人:刘乐义,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兴彬申请执行刘乐义、淄博市临淄鲁燕安装防腐保温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0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108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昌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