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杨某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异6号案外人:李某,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军川农场场部。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宝泉岭。被执行人:杨某,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某于2017年7月24日对执行军川农场平安家园9号楼一单元1401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某称,军川农场平安家园9号楼一单元1401室系其2009年8月16日因房屋拆迁置换所得,因该房产开发商手续不全,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但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拆迁置换协议》,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李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房屋拆迁置换协议(2009年8月16日签订)复印件一份、收据(2011年12月22日,入户交装修保证金等)复印件三份。申请人刘某提供抵押借款合同(2011年6月1日签订)复印件一份,房产抵押登记表(2011年6月7日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刘某认为房屋拆迁置换协议约定拟置换的是4号楼6单元102室,不是异议所涉房屋。本院查明,2009年8月16日,案外人李某与鹤岗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拆迁置换协议,协议约定置换房屋为4号楼6单元102室。该工程后转包给被执行人杨某。2011年12月22日李某交纳入户费用并取得军川农场平安家园9号楼一单元1401室钥匙,并实际占有使用。2011年6月1日刘某与杨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异议所涉房屋进行抵押借款,并于2011年6月7日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7月5日,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异议所涉房屋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登记,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抵押权人的权利应予保障,且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异议所涉房屋抵押在前,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案外人所签订房屋拆迁置换协议所约定置换房屋并非异议所涉房屋,且实际占有在抵押登记之后,案外人提出对异议所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泽利审判员 黄学昆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召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