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350号原告:马某某,男,194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马建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