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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716号原告:王某,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某,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