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716号原告:王某,女,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张某,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薛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