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长岭县太平川镇向阳葵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与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瞻榆镇溢通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长岭县太平川镇向阳葵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2308号原告:通榆县瞻榆镇溢通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吉林省通榆县瞻榆镇法定代表人:王洪波,经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向阳葵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长岭县太平川镇法���代表人:张信良,经理被告:高超,现住农安县。原告通榆县瞻榆镇溢通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长岭县太平川镇向阳葵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榆县瞻榆镇溢通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洪波、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向阳葵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信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榆县瞻榆镇溢通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长岭县太平川镇向阳葵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原告种子款43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2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拖欠种子款4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合同一张,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种子款,被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尚欠种子款。高超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原告原告通榆县瞻榆镇溢通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长岭县太平川镇向阳葵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2016年2月29日二原告与被告高超签订的杂交葵花363种植订单合同,记载被告赊购二原告价值4300.00元葵花种子。被告未出庭抗辩、举证、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9日,原、被告签订杂交葵花363种植订单合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价值4300.00元363葵花种子,双方口头约定当年秋天还种子款,到期被告未付种子款,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种植合作回收合同���原告按合同将种子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种子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通榆县瞻榆镇溢通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长岭县太平川镇向阳葵花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子款4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成信审 判 员 潘建平人民陪审员 崔向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