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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王朝珍申请宣告陈武均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朝珍,陈武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民特18号申请人:王朝珍,女,1946年8月1日生,汉族,籍贯:四川省仪陇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陈武均,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籍贯:四川省仪陇县。申请人王朝珍诉称,被申请人陈武均系申请人王朝珍次子。陈武均曾有吸毒史。2008年4月,陈武均从家中离开后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已满9年。现要求宣告陈武均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武均,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籍贯:四川省仪陇县。申请人王朝珍系被申请人陈武均之母。2016年3月22日,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临江路派出所(以下简称临江路派出所)出具接处警说明:2012年4月27日9时55分,王朝珍来所报警,自诉其次子陈武均于2008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无任何联系。本院受理案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6年7月13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陈武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本案中,王朝珍提交的临江路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说明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武均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王朝珍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王朝珍申请宣告陈武均死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朝珍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