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29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被告:马某某,男,1978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以夫妻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夫妻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拴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生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