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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3民初29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被告:马某某,男,1978年xx月xx日生,汉族,山西省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以夫妻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夫妻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拴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生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