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3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丽芳与梁春花、游记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芳,梁春花,游记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035号之一原告:杨丽芳,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盛河,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春花,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游记彬,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杨丽芳与被告梁春花、游记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杨丽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芳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杨丽芳负担。审 判 长 袁 贞人民陪审员 袁伟峰人民陪审员 黄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