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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山、张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山,张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李琪,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山,男,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张生华,女,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山、张生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山、张生华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山名下的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苏 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