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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范江波、范振学与被告李文平、李洁豫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江波,范振学,李文平,李洁豫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30民初503号原告:范江波,男,1992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原告:范振学,男,1957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李文平,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被告:李洁豫,女,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江波、范振学与被告李文平、李洁豫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江波、范振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8元,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白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