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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守祥、戚建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守祥,戚建礼,河北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郭守祥,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戚建礼,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被执行人河北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建礼。本院在执行郭守祥与戚建礼,河北丽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戚建礼名下丰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戚建礼名下丰田牌汽车一辆(牌照:京P×××××)。三、被执行人戚建礼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崔禄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