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兴良与黄秀兰、张绍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良,黄秀兰,张绍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233号原告:张兴良,男,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秀兰,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绍棋,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良与被告黄秀兰、张绍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兴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兴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793元,减半收取计2896.5元,由张兴良负��;公告费300元,由张兴良负担。审 判 长 陶瑞娟人民陪审员 吴长发人民陪审员 饶 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江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