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27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张兴良与黄秀兰、张绍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良,黄秀兰,张绍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1233号原告:张兴良,男,194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秀兰,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绍棋,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良与被告黄秀兰、张绍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兴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兴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793元,减半收取计2896.5元,由张兴良负��;公告费300元,由张兴良负担。审 判 长  陶瑞娟人民陪审员  吴长发人民陪审员  饶 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江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