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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强与张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张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163号原告:张强,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张虎虎,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原告张强与被告张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