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金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金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1058号原告:开封市金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北土街*号院*号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2068949167G。法定代表人:曹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龙,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岩,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开封市金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开封市金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开封市金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金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封市金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锦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