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冷彬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彬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彬,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于长春市双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住所地为长春市双阳区。1984年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1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1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2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春梅,长春市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彬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冷彬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王春梅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佳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彬及指定辩护人王春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彬于2016年11月至12月间多次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1、2016年11月7日晚9时许、11月16日上午9时许及下午2时许、11月19日晚8时许、11月28日晚8时许、11月29日上午9时许、12月1日早4时许,被告人冷彬多次到双阳区医院门诊急诊内科、静点室、住院部4楼内诊三疗室、急救室长时间辱骂他人、任意损毁财物,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及病人的就医秩序;2、2016年11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冷彬在双阳区“丰源水豆腐家常菜馆”吃饭时,大声叫骂,要求店主报警,直至店主报警后警察来将其带走;3、2016年11月28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冷彬在双阳区“胖子烧烤”店吃饭时,酒后摔碎啤酒瓶子,并无故辱骂其他客人,要求店主报警,直至店主报警后警察来将其带走;4、2016年12月7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冷彬在双阳区中医院7楼走廊内,无故将灭火器打开,向地面、墙壁及患者身上喷洒,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及患者生活秩序。案发后,被告人冷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冷彬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冷彬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冷彬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冷彬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其是残疾人、低保户,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冷彬于2016年11月7日晚9时许、11月16日上午9时许及下午2时许、11月19日晚8时许、11月28日晚8时许、11月29日上午9时许、12月1日早4时许,先后七次到长春市双阳区医院门诊急诊内科、静点室、住院部4楼内诊三疗室、急救室辱骂他人,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及病人的就医秩序;2、2016年11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冷彬在长春市双阳区“丰源水豆腐家常菜馆”吃饭时,大声叫骂,要求店主报警,直至店主报警后警察来将其带走;3、2016年11月28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冷彬在长春市双阳区“胖子烧烤”店吃饭时,酒后摔碎啤酒瓶子,并无故辱骂其他客人,要求店主报警,直至店主报警后警察来将其带走;4、2016年12月7日晚11时30分许,被告人冷彬在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7楼走廊内,无故将灭火器打开,向地面、墙壁及患者身上喷洒,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及患者生活秩序。案发后,被告人冷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冷彬的自然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冷彬于2016年12月18日在长春市双阳区中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3)“110”接处警登记、接处警综合单、110受理单、双阳区120电话受理记录单证实:2016年11月16日8时2分,公安机关接到匿名报警称在双阳区医院门诊抢救室,冷彬闹事、“开氧气瓶”、“我们管不了”。同年11月19日20时36分,公安机关接到郑某报警称双阳区住院部3疗室有人闹事,公安人员出警后了解是冷彬和大夫吵吵起来。同日19时19分,公安机关接到郑某报警称冷彬在区医院门诊闹事,后公安机关将冷彬送回家中。(4)长春市双阳区医院118名职工联名信记载:“冷彬经常酒后到我单位寻衅滋事,对我院医护人员、患者进行谩骂,并任意损毁我单位的公共财物”、“冷彬的上述行为已严重影响我院的医疗秩序,使我院的正常医疗工作无法开展”、“现联名要求对冷彬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还医院一个正常的工作环境。”(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冷彬的前科劣迹情况,冷彬于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证人证言(1)证人郑某证言证实:我是双阳区医院的保安,冷彬多次来我们医院闹事,在我值班的时候就有四次。第一次是2016年11月7日晚9时左右,冷彬在急诊内科,用推患者的推车撞击内科办公室的桌子和门,骂人、见谁就骂,还说要杀人。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影响患者就诊。我和张某协助总值处理至凌晨3点才结束。这次财物没有损坏。第二次是11月16日9点多,冷彬在静点室骂人,用推车撞击排椅,用随身携带的拐棍敲击玻璃窗,扬言要把一个打点滴的老太太弄死,并且自杀,袁科长报警处理了。下午2点多他又来了,把门诊一铝合金门砸坏,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再次报警。第三次是2016年11月19日晚上8点多,在住院部内科三疗区,冷彬推搡值班大夫,随口骂人,扬言要杀人,后报警处理了。第四次就是2016年11月28日晚7点半左右,冷彬被120送到医院门诊急诊内科,处于醉酒状态,因为睡着了就把他安排在静点室睡觉了,一个小时后基本清醒了,就开始吵闹,说要放火烧医院,要杀人,我就过去商量他回家睡觉,他同意了。我就用医院推病人的车推他往出走,刚走到门口他又不同意了,跳下车,推车乱撞,把一台自动售货机、免费避孕套发放机、垃圾桶撞坏了。他见人就骂,除了骂人啥也不说。当时周围都是患者和家属,我怕伤着人把他从后面抱住了,一直抱到警察来。(2)证人杜某证言证实:我是双阳区医院的保安。2016年11月29日10点左右,我和于某1值班,120急救车将冷彬拉到急救室,当时保安科袁科长指示在急救室看着冷彬,因为他情绪激动,用拐棍乱抡,推担架车在门诊大厅乱跑,把静点室西侧木门撞个窟窿,11时左右我吃饭回来,听于某1说冷彬去住院部4楼了,之后我就不知道了。第二次是2016年11月30日我和李某值班,凌晨4点左右,我们接到电话说冷彬和艾社在住院部4楼内三科闹事,我们到那看见冷彬和艾社正在辱骂大夫护士,好像是因为艾社医疗费的事,我们看控制不了就报警了,警察赶到现场将二人安抚住了。冷彬经常到我们医院闹事,我们医院的保安都认识他。我们都是和他商量,商量不行就报警。(3)证人于某1证言证实:自己是双阳区医院的保安。2016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门诊,120急救车把冷彬送到医院。冷彬在推车上吵闹,嘴里一直骂人,骂保安、医生,见谁骂谁。没人理冷彬,他就用推车将急诊室对面的观察室门撞坏,边撞边骂人,还用手里拐棍砸玻璃,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患者就诊。之后报警了。警察来之后,他消停一会。警察走了,冷彬又去住院部四楼内科用推车挨屋撞,我拦着他,他没撞上。之后他把住院部4楼安全指示灯撞坏了。之后警察来了,把他带走了。我值班时冷彬就来闹过一次,就是11月29日9时这次,已经影响单位的正常秩序,干扰他人就医治疗。(4)证人徐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双阳区医院内三疗区的护士。2016年11月30日凌晨,冷彬和426病房的病人艾杜喝酒,他们俩大吵大闹,喝到3点多,就安静了。4点多的时候,艾社要说嘴麻要求打针,我们没给他打针。艾社就吵骂,冷彬也跟着吵骂,后来保卫科和警察来了。(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双阳区医院的安保人员。2016年11月30日早上4点我和杜某值班,接到4楼内三科电话说艾社和冷彬在闹事,我们去后看见艾社和冷彬都喝多了,正在骂值班大夫和护士,艾社说一些没给他用药的话,冷彬就在一旁跟着艾社一起骂大夫和护士,我一看控制不住我就报警了。冷彬在闹事时,只有我和杜某及几个患者在场。(6)证人汪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双阳区医院内三科副主任。最近一个50多岁的男子经常来医院闹事,我在场的有2次。后来听说那男子叫冷彬。第一次是2016年11月28日10点左右,我当时在办公室,那个男子用拐棍给门推开了,就奔李大夫去了,拍了李大夫肩膀一下说“我手底下有10多个兄弟,身上还带着刀,你就防备我吧,我随时捅死你,你以后不要惹我,你惹不起我”我们也没有说话,后来他看我一眼,骂我,我们也没人搭理他,在屋里骂有半个小时,后来他自己走了。第二次是2016年11月30日22点多钟,当天我是夜班,那男子来找住院的一个叫艾社的人,23点多钟,他俩从外边回来就在病房里喝酒,喝到后半夜3点多,艾社就找护士说嘴疼,让我给打消炎药,我就没给打,因为喝完酒不能打消炎药,这时那个男的就骂人,之后他俩就开始砸花盆,那男的用拐棍敲打护士站的吧台,骂护士,就非要让我给打针,往护士站里冲,保安就拦着,商量他,他就和保安推推搡搡的,保安看控制不了,就报警了。(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双阳区医院的安保人员。我值班的时候冷彬来我医院闹事四次。第一次是2016年11月7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郑斌如值班,总值打电话说有一个患者在门诊闹事,我二人赶到现场,看见冷彬在闹事,用推病人的推车撞击急诊内科门和办公桌,当时冷彬正在骂人,还说要杀人,见谁都骂,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影响患者就诊,最后我们协助总值处理到凌晨3点多才结束。第二次是2016年11月16日早上7点半我接班,冷彬9点多在静点室睡醒开始骂人,用推车撞击排椅,用随身的拐棍敲击玻璃窗,还扬言要把一个打点滴的老太太弄死,并且自杀,当时静点室人很多,恐其伤及他人,袁科长报警处理。下午2点多钟冷彬再次来闹事,把门诊以铝合金门砸坏,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再次报警,我和警察去北山派出所做的笔录。第三次是2016年11月19日晚上8点多,我和郑斌如值班,内科三疗区来电话说有人闹事,我们赶到到现场,发现冷彬在推搡值班大夫,语言粗鲁,随口骂人,不听劝阻还扬言要杀人,说谁也管不了他,后报警警察将他带走了。第四次是2016年11月28日我和郑斌如值班,晚上7点多120把冷彬送到医院静点室,他就睡着了,一直睡到8点半左右,醒了他就开始在静点室骂人,扬言要火烧医院,当时人很多,怕伤及他人就将他拖至门诊大厅门口,在门诊大门口推着推车乱窜,将避孕套发放机、自动售货机和一个垃圾桶撞倒,我和郑斌如就上前阻止,冷彬见人就骂,之后报警,警察来将他带走了。冷彬多次来医院闹事不仅扰乱办公秩序,还影响他人看病。(8)证人袁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双阳区医院安保科科长。冷彬经常来我们医院闹事,我们工作人员基本都认识他,从11月份开始他来医院闹事大概有6、7次。无故打砸医院设施,骂人,还扬言要杀人,用推病人的推车撞击诊室门和办公桌,将一楼观察室的门斗撞坏了,还把一楼自动售货机、避孕药具发放机撞了,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和就医环境。每次来都是无故闹事。(9)证人于某2证言证实:自己在双阳区大街北侧经营一家烧烤店叫胖子烧烤。2016年11月28日晚上22点30分左右,一名男顾客在我店里吃饭,吃完之后就开始摔啤酒瓶子,我去制止说“你别摔了。吃完你就走吧,我要收摊了”,他说“我不走,我得让110接我,110不接我我就摔,你要是不报警我就一直摔”。当时有两名女顾客,有一名说被吓着了。他摔酒瓶子谁也没针对,没人和他说话,以前不认识,他拄双拐。(10)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8日22时30分左右,我和我姨到双阳区胖子烧烤店吃饭,大厅不远处也有一个男顾客,他在那不知道骂着什么,还往地上摔啤酒瓶子,老板娘对那男的说不要在那闹了,我也不要钱了,赶紧走吧,那人不走,还摔啤酒瓶子,后来就突然把矛头转向我们,就骂我和我姨,就说要整死我们,我们也没理他,我姨就害怕了,浑身发抖,说不出话来了,我就扶我姨出来,走不了路了,老板开车把我们送到医院。他摔酒瓶子时说“你们打不打110,报不报警,不报警我就一直摔,我得让110来”。(11)证人孟某证言证实:自己是双阳区中医院保卫科科长。2016年12月17日11时30分左右,我们医院7楼值班大夫打电话说:7楼有人闹事,我就到7楼,发现从716屋外至走廊北侧都是干粉灭火器里的干粉,走廊、墙壁都是干粉。医生说是冷彬把灭火器开关打开往外喷的干粉,还往716(病房)的患者身上喷干粉,冷彬喷完就倒地上不动了,我就报警,不一会夜巡民警就到了,把冷彬抬到一楼。(12)证人申某证言证实:我于2016年12月9日手术住在双阳区中医院,在716病房,冷彬在我之前就住院了,他住718病房,平时就认识了,他总无故就骂骂咧咧的,不知道骂谁,医院的人都躲着他,我也能躲就躲着点。2016年12月17日23点35分左右,我半夜起来上厕所,刚打开716门,(看见)冷彬正坐地上摆弄灭火器呢,我刚往出走,冷彬拿着灭火器就往我身上喷,我被喷了一身,我害怕就往走廊北边跑,我边跑边听冷彬喊着火了,不大一会警察来把冷彬带走了,当时没有着火。我害怕跑的时候,我的刀口弄开了,本来想19日就出院,因为这大夫说还得治疗几天再看看。(13)证人赵某证言证实:自己经营丰源水豆腐家常菜馆。2016年11月19日15时左右,冷彬和一个老头在我菜馆喝酒,他俩说话声挺大,那老头还骂骂咧咧的,之后我在厨房听见冷彬在大厅里喊“你起来啊”,我出来看见那老头倒在地上,嘴里还骂骂咧咧的就是不起来,冷彬在一边让我们报警,警察来就管他了,后来我就报警了,把那老头送医院去了。冷彬接着在大厅喝酒,还骂骂咧咧的,我让他回家,他说他不走,还说让我报警,让我狠点说着,警察就来了,冷彬就拿起啤酒瓶子往地上摔,还用胳膊肘砸桌子,还在厕所里不关门对着外边撒尿。我实在没办法只好报警,警察来后将他带走了。3.被告人冷彬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28日晚上22时许,我在双阳区胖子烧烤吃饭,我对着镜子自己说一些话,等我喝完酒,我对自己不满就把酒瓶子摔了,摔几个我记不住了。我没有伤别人,没有对两个女的说要“杀了你”的话。我现在在双阳区中医院718病房住院呢,昨天晚上我喝完酒就去走廊了,到走廊我就坐在地上上了。我看见有一个红灯在闪,以为着火了呢,我正好看见我边上有一个灭火器的箱子,我就就把一个灭火器从箱子里拿出来,拔掉一个环(保险销),开始喷,喷一走廊烟。在我喷的时候,一个女的从病房出来,把那女的也喷了。过一会警察来了,把我带走。11月份的时候我去双阳区医院了,医院不给我看病,没人管我,我就用车子撞门,保安就过来拉我,这是白天的事。晚上的时候我又去医院,在一个屋里让大夫给我看病,大夫不给我治病,我就把大夫给骂了,还骂别人来的,但没打人。2016年11月28日晚上我在双阳区医院静点室睡着了,睡醒之后我在静点室吵闹了,还推车子乱撞,撞门和卖水的自动售货机,还有卖避孕套的机器。2016年11月29日,我到双阳区医院看病,我就推车往总诊室内科走,把一道门撞坏了,其他的没做过。2016年11月19日,我在丰源水豆腐家喝酒了,但是我没闹事。2016年11月7日、11月15日、11月16日、11月19日、11月28日、30日、我没去双阳区医院,也没闹事。4.视听资料(双阳区医院及双阳区中医院监控视频):2016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冷彬在医院用医院推车撞击医院设施。2016年12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冷彬坐在双阳区中医院7楼走廊内,将灭火器打开进行喷洒。上述证据,被告人冷彬均无异议,查证属实,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冷彬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辱骂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冷彬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冷彬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二项、第六十五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向民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钟 文 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公 衍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