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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行审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平吉与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平吉,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22行审550号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柯光荣,局长。被申请人周平吉,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新县富池镇丰山村。被申请人朱娟,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卫计征决(2017)第01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人政策外生育三孩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于2017年1月12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了阳卫计征决(2017)第01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0274元。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申请人已进行了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阳卫计征决(2017)第0104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丽人民陪审员  柯于桂人民陪审员  王亚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