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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7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罗永贵交通肇事附带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罗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7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0月9日生,住巍山县。被执行人:罗永贵,男,1972年2月21日生,住巍山县。上述当事人交通肇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巍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罗永贵应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99004.28元。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罗永贵分几次共赔偿给李某某12750元,剩余86254.28元,双方当事人约定自2015年12月起,罗永贵每年赔偿李某某10000元直至赔清为止。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以(2015)巍执字第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罗永贵未按时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罗永贵应赔偿申请人李某某的损失86254.28元,由罗永贵分两次赔付给李某某60000元,定于2016年2月22日内赔付30000元,2017年3月30日内赔付30000元,剩余26254.28元李某某放弃,不再要求罗永贵赔付。本院以(2016)云2927执恢13号执行裁定书予以确认。现被执行人罗永贵已按约定赔付了李某某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巍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忽克敬审判员  张志诚审判员  万丽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智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