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执民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丽、严洪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丽,严洪富,王镭,苏韦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杭上执民字第197-3号申请执行人尹丽,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严洪富,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镭,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苏韦维,曾用名苏波,女,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杭上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镭、苏韦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0年2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欠款本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人民币534046.9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7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苏韦维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枫华府第6幢100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水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姬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