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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曹春玉、赵凤芹等与夏文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玉,赵凤芹,曹馨心,曹轩硕,夏文乾,河南华商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909号原告曹春玉,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原告赵凤芹,女,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原告曹馨心,女,200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原告曹轩硕,男,200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委托代理人李素英,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夏文乾,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被告:河南华商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春水东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40709250P,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述地址。法定代表人:夏玉良委托代理人纪德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春玉、赵凤芹、曹馨心、曹轩硕诉被告夏文乾、河南华商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春玉、赵凤芹、曹馨心、曹轩硕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玉、赵凤芹、曹馨心、曹轩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春玉、赵凤芹、曹馨心、曹轩硕负担。审判长  李亚军审判员  苏长青审判员  许玉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邢亚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