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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丘柏良、刘治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柏良,刘治平,深圳市普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冈颐和温泉度假山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丘柏良,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刘治平,男,194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第三人深圳市普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冈颐和温泉度假山庄,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负责人:刘治平。本院在执行丘柏良申请执行刘治平、深圳市奔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佛冈颐和温泉度假山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及银行等主管部门后,发现另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的土地,其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伟集审判员  李启初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