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宋分社)。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西宋村**号。负责人:刘洪坤,行长。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庙村村民,现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郑文华,女,19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赵玉博之妻。被执行人:赵玉石,男,19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庙村村民。被执行人:国秀芳,女,1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赵玉石之妻。被执行人:赵玉伟,男,19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庙村村民。被执行人:王秀丽,女,19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赵玉伟之妻。被执行人:赵汝雷,男,1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庙村村民。被执行人:郑兰东,女,1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赵汝雷之妻。被执行人:冀承供,男,1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冀王村村民。被执行人:张玉红,女,1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冀承供之妻。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玉博、郑文华、赵玉石、国秀芳、赵玉伟、王秀丽、赵汝雷、郑兰东、冀承供、张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玉博、郑文华、赵玉石、国秀芳、赵玉伟、王秀丽、赵汝雷、郑兰东、冀承供、张玉红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淑慧 更多数据: